丹阳市公路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1232***与灌云县交通运输局、丹阳市公路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1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云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696号。
负责人:朱高友,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帅,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公路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凤北路228号(灌云县项目部灌云县小镇张葛村)。
负责人:张忠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方柱,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灌云县交通运输局、被上诉人丹阳市公路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3民初6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晨
审 判 员  王学明
审 判 员  张淑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林杉
书 记 员  王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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