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公路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5338***与丹阳市公路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民初5338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
被告:丹阳市公路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凤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忠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丹阳市公路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接到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俊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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