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1282民初149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71563668611。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朝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阳平镇北阳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688197437J,确认送达地址为灵宝市阳平镇北阳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确认送达地址为灵宝市阳平镇北阳平工业园。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灵宝支行)与被告三门峡朝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生物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灵宝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朝阳生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业银行灵宝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朝阳生物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42502.28元及利息2942.8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3月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朝阳生物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22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朝阳生物公司、***签订《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万元,借款用途为(企业)生产经营,借款额度期限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借款利率执行固定利率,按照合同签订日前一日的1年期LPR加叁拾伍bp确定,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被告***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此笔300万元贷款及孳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后截止2024年3月6日,被告仍欠本金2942502.28元及利息2942.89元,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22000元。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朝阳生物公司辩称,欠款金额认可,但因为财政欠我公司钱没有放款,导致未能按时还款,希望可以宽限一段时间。
被告***辩称,同意对涉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8日,被告朝阳生物公司、***与原告农业银行灵宝支行签订《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额度为300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为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借款执行固定利率,按照合同签订日前一日的1年期LPR加叁拾伍bp(1bp=0.01%)确定,执行利率为4%,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同时还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还款日之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计收复利,自还款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收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收复利,还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同日,被告***与原告农业银行灵宝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朝阳生物公司发放了贷款300万元。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朝阳生物公司、***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4年4月7日,被告朝阳生物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867565.32元、罚息5257.2元、复利10.66元,共计2872833.18。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22000元。
审理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农业银行灵宝支行与被告朝阳生物公司、***签订的《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与被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300万元,被告朝阳生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但其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未再按时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该笔贷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朝阳生物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867565.32元及罚息、复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与原告农业银行灵宝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自愿对朝阳生物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农业银行灵宝支行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被告***也同意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等诉讼权利,其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门峡朝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借款本金2867565.32元、罚息5257.2元、复利10.66元,共计2872833.18元,并支付自2024年4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三门峡朝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2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69.78元,由被告三门峡朝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生效时间]
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
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
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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