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翔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2924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昆山翔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12924号
原告: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689517702,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湖汾湖湾318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山翔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483653X2,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开发区尚东国际花苑商务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翔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4元,保全费1082元,合计2356元,由原告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廖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