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翔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昆山翔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昆山中环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8179号
申请人:昆山中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金云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483653X2。
法定代表人:黄飞告。
被申请人:昆山翔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483653X2,住,住所地昆山市周庄镇后港街**/div>
申请人昆山中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翔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翔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6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翔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60000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460000元,超过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蔷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