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309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龙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国泰新村大浮桥**。
法定代表人:徐信华。
被执行人:昆山翔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尚东国际花苑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陈玲。
申请执行人苏州龙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翔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133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翔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翔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