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星宇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金星宇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创和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8720号之一
原告:南京金星宇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梨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金福,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茹梅,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创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滨湖区滨湖街道南湖中路。
法定代表人:*开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竹,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星宇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创和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金星宇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冻结被告江苏创和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星宇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创和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熊观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