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1执226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星宇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星宇节能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83年3月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执行南京金星宇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金星宇节能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星宇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金星宇节能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春贵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马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