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1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星宇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梨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英之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昆山市巴城镇锦丰二路161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83年3月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本院在执行南京金星宇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英之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缴纳2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星宇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苏州英之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春贵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马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