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1民初2258号
原告:南京金星宇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
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梨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金福,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三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商丘市睢
阳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攀登,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星宇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三松置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金星宇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金星宇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受理费减半收取5664元,由原告南京金星宇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傅亚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