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星宇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金星宇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商丘市三松置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辖终7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三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金星宇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梨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原审案号:(2016)苏0111民初2258号
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地,由工程所在地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河南商丘三松·汇豪天下外遮阳卷帘合同》系承揽合同性质,依法不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争议均可在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被上诉人南京金星宇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约定的纠纷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杨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