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5776号
原告:南京***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45387334J,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梨园路**。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宇,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WN82C60,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Q1181。
法定代表人:孙福高。
原告南京***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文化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南京***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品牌包装项目委托合同书》;2、判令被告返还预付金6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品牌包装项目委托合同书》,约定由被告承揽原告公司的品牌包装项目,负责为原告设计企业宣传手册以及企业VI延展应用,设计期限为四周,开始作业时间为收到预付款当日,并对设计标准也进行了相关约定。2020年6月5日,原告依约支付了预付款6000元,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告于2020年7月5日逾期交付了不符合约定设计标准的企业宣传手册稿件、未交付企业VI延展应用稿件,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原告南京***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举证了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20年6月3日签订的《品牌包装项目委托合同书》,约定:“一、委托服务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公司进行以下品牌包装项目:1.企业宣传手册的编撰与设计。其中包括B类客户手册及C类客户手册。2.企业VI延展应用,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VI衍生设计》。二、委托设计费用:1.企业宣传手册: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页,总费用为单价*页数,重复页面不另外收费。2.企业VI延展应用(附件1):人民币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五、知识产权约定: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可将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甲方。乙方保留用于参展、评选的权利。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项目委托服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六、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方权利: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乙方权利: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乙方义务: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项目服务;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附件1:VI衍生设计内容:1.形象墙(前台墙面),2.名片(可分大领导、员工两版),3.员工工作证,4.手提袋,5.大信封(寄文档资料、比如合同之类),6.小信封(寄发票之类小文件),7.信纸,8.视频开头及结尾画面,9.Word文档格式(合同背景、常规文档背景),10.常规PPT模板(封面、页眉页脚、结尾等),11.logo基础配色方案优化。”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品牌包装项目委托合同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公司编撰与设计企业宣传手册,包括B类客户手册及C类客户手册,以及企业VI延展应用,具体包括形象墙、名片、员工工作证、手提袋、信封等,原告据此向被告支付相关费用,且双方就上述设计内容的知识产权权属作出相关约定,故本案属于著作权项下的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应当由特定法院集中管辖,而原、被告并未在合同中就管辖问题作出特别约定,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调整的批复》,本案应当移送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廉曙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尹 洁
书 记 员 祝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