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6张家港市振江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星宇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1796号
原告:张家港市振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人民东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金星宇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梨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家港市振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星宇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振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振江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振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计259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振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