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6565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人民政府与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2民初6565号
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埠新中路15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45552045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92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