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6365号之二
原告开封市开发区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
住址开封市开发区金明大道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0MA411CY693。
法定代表人王凤琴。
原告开封市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
住址开封市开发区西蔡屯后街1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0MA40XPXM2W。
法定代表人马艳萍。
被告盐城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研创大厦1225室(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85530233J。
法定代表人杨琴。
原告开封市开发区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开封市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盐城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了(2021)豫0291民初636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盐城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615.41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盐城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615.41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登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付钰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