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开发区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开封市开发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6365号之三
原告开封市开发区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
住址开封市开发区金明大道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0MA411CY693。
法定代表人王凤琴。
原告开封市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
住址开封市开发区西蔡屯后街1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0MA40XPXM2W。
法定代表人马艳萍。
被告盐城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研创大厦1225室(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85530233J。
法定代表人杨琴。
原告开封市开发区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开封市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盐城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开封市开发区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开封市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盐城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开封市开发区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开封市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开发区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开封市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盐城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6.15元,由原告开封市开发区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开封市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
审 判 长  高登望
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
人民陪审员  邱予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筱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