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2民初968号
原告: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85530233J,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研创大厦1225室(D)。
法定代表人:杨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363642,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甲7号。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盐城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与被告北京桑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受理。
原告华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69398.88元并承担延期支付工程款的逾期利息(从2018年5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息6%计付)。2、责令被告退还工程保证金505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20日,原告华某公司与被告桑某公司签订《专业施工承包协议》,约定桑某公司将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环保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安工程交由原告华某公司施工。其中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污水工程价款为3830000元、环保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安工程价款为21329714.26,合计工程价款为25159714.26元。该工程于2014年3月4日开工,竣工日期2014年11月10日。验收日期为2014年11月10日,出具意见为:该工程为合格。合同补充条款12.2.3、12.4、12.5约定:“1、当月应付月进度款:当月进度应付款为当月进度计量额的70%,当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工程款达到合同固定包干总价的70%时,甲方将暂停支付月进度款,执行竣工验收款。工程竣工验收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归档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到合同固定包干总价的85%;工程结算款:在工程结算完毕,且工程移交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累计支付到本工程合同结算总价的95%。),期间被告桑某公司支付22890315.38元,剩余2269398.88元工程款至今未付。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具此状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桑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具体理由为:1、双方2013年11月所签合同第11条约定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末尾已明确签约地为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2、双方2016年2月签订合同的补充条款第16条明确约定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由该会按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本院经审查:原、被告于2013年11月10日、2016年2月10日分别签订《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环保产业园区潜水处理厂建安工程专业施工承包协议》、《盐城市环保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各一份,其中2016年2月10日所签合同第五部分补充条款第16条争议解决约定:“如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当协商解决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由该会按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本院认为:原告华某公司起诉时并未声明双方在2016年2月29日的施工承包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导致本院立案。因本案双方是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故被告以此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其提起的诉讼,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59元,依法退还原告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建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谷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