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瑞捷建材有限公司、盐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民初1425号之五
原告:开封市瑞捷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MA40PPT46K。
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乡小苏村。
法定代表人:楚红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会,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85530233J。
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研创大厦1225室(D)。
法定代表人:杨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洪,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开封市瑞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开封市瑞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瑞捷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瑞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76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84元,由原告开封市瑞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新义
人民陪审员  汪继英
人民陪审员  耿大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陈相胜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