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终2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原审被告:盐城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研创大厦1225室(D)。

法定代表人:杨琴,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20)粤028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诉人***于2021年8月7日签收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220元,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至今本院未收到***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梦

审判员 危 晖

审判员 彭志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江海欣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终2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原审被告:盐城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研创大厦1225室(D)。

法定代表人:杨琴,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20)粤028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诉人***于2021年8月7日签收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220元,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至今本院未收到***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梦

审判员 危 晖

审判员 彭志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江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