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品砥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205民初2398号

原告:**,党员,住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宁夏金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江苏品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群众。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品砥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马国平



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强云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