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翔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电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苏翔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593号之一
原告:南通电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海阳中路老松林附属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秦竞萍。
被告:江苏翔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128-1号。
法定代表人:徐龙。
被告:***,男,198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南通电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翔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电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电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0元,保全费1492元,合计3582元,由原告南通电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池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燕
书 记 员 陈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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