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0934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翔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12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翔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苏翔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结清案涉合同款为由,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1.41元,由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