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港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968徐州市江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邳州市港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82民初3968号
原告:徐州市江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赵墩镇明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传永,该公司法务。
被告:邳州市港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港上镇。
法定代表人:宋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之春,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原告徐州市江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邳州市港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之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徐州市江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江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江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徐州市江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杲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