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港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樊继续与邳州市港上镇港西村民委员会、邳州市港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82民初2344号
原告:樊继续,男,1982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增咏,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邳州市港上镇港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邳州市港上镇港西村。
法定代表人:樊强生,该村村主任。
被告:邳州市港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港上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业全,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叶,该公司员工。
原告樊继续诉被告邳州市港上镇港西村民委员会、邳州市港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继续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继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继续撤回对被告邳州市港上镇港西村民委员会、邳州市港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卞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