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港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樊继续与邳州市港上镇港西村民委员会、邳州市港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邳铁民初字第0618号
原告樊继续,农民。
被告邳州市港上镇港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邳州市港上镇港西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被告邳州市港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港上镇工业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继续诉被告邳州市港上镇港西村民委员会、邳州市港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继续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继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继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樊继续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超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卞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