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民初8256号
原告:邳州市天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东湖街道珠江东路******北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告:***,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告:邳州市港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港上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邳州市天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港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邳州市天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邳州市天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邳州市天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5元,减半收取3528元,由原告邳州市天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