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冠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冠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中期鑫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01财保67号 申请人:江苏华冠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女,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女,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期鑫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中期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凤阳路310号六楼0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华冠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中期鑫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自愿以其信用为申请人江苏华冠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2022年9月2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华冠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期鑫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如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冠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