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执49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国清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5587950G。
法定代表人:瞿国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美中地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国清拆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美中地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13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1、江苏美中地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常熟市国清拆房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3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对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江苏美中地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方面,经各银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
2.车辆登记方面,经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3.房产登记方面,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无房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执行中,本院对江苏美中地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213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 蒋慕锡
审判员 黎 鹏
审判员 朱维青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