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国清拆房有限公司

常熟市国清拆房有限公司与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81执4544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国清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瞿国清。
被执行人: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瞿建中。
常熟市国清拆房有限公司与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1民初127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常熟市国清拆房有限公司工程款986441.20元,该款由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前履行。二、常熟市国清拆房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就本案所涉工程款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别无纠葛。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发生法律效力。四、受理费减半收取6832元,由常熟市国清拆房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86441.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申请。经查,常熟市国清拆房有限公司与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17)苏0581执2604号。本案系重复立案,应予撤销,故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581执45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葛晓春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