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国清拆房有限公司

常熟市国清拆房有限公司与江苏美中地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3民初4538号
原告:常熟市国清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大义小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558795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美中地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东路29号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被告:***,男,1957年7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原告常熟市国清拆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清公司)诉被告江苏美中地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中地利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中地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美中地利公司退还保证金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3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对美中地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05年2月***日,国清公司与美中地利公司签订“拆房工程合作意向协议书”,国清公司交付给美中地利公司保证金20万元,后美中地利公司并未开发协议书载明的项目工程,也未将拆房业务交予国清公司;2006年年底开始,国清公司不断向美中地利公司追讨上述保证金,美中地利公司一再以公司又投资开发新项目,新项目的拆房业务继续由国清公司承接为由推脱,后又以资金紧张为由搪塞,故诉至法院。美中地利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予以清算,股东***、***应对美中地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美中地利公司、***均未作答辩。
***辩称:公司成立时工商登记材料上***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其并非美中地利公司的股东,只是受到了华小明的欺骗才借款5万元给***,但未参与美中地利公司的经营,应驳回对其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2月***日,国清公司与美中地利公司签订《拆房工程合作意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根据美中地利公司与无锡市太湖镇镇政府签订太湖镇文化中心的投资合作项目及太湖镇房产开发的项目为前提,经美中地利公司投入并开发的拆房工程可以给国清公司进入拆房业务;该协议书签订后,国清公司需交付40万元给美中地利公司作为定向拆房工程的保证金;美中地利公司在拆房进场前五天通知国清公司,国清公司与美中地利公司签订拆房合同,国清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国清公司如在美中地利公司通知进入时间内,有特殊原因不能进入工程,双方协商解决并退回保证金,美中地利公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给国清公司进入拆房或推迟进场时间,双方协商解决并退回国清公司的全部工程保证金。2005年3月1日,美中地利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国清公司保证金20万元。
另查明,2003年11月13日,美中地利公司经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经营期限自2003年11月13日至2013年11月4日。2009年12月1日,美中地利公司因未按规定在2007年6月30日前接受2006年度检验,经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接受年检后,逾期仍不接受年检,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该公司目前企业状态仍为吊销。
再查明,2006年9月26日,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至7月期间,***虚构已承接到有关拆迁工程的事实,在取得他人信任后,再采用以美中地利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书面协议,后收取工程预付款、安全保证金的方法,先后骗取被害人韩某、张某人民币3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7年3月12日,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利用相同的方法骗取无为县新玉拆房有限责任公司范仲伦定金20万元,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即自2006年4月***日起至20***年4月27日止。后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经4次减刑,***刑期至2016年4月27日止,目前***下落不明。
诉讼中,***向本院申请笔迹鉴定,但经本院催告未缴纳鉴定费。经比对,***当庭书写的签名与工商留档材料中***的签名字迹存在明显差异,经法庭释明,国清公司未就该笔迹申请重新鉴定。
上述事实,有拆房工程合作意向协议书、收款收据、处罚决定书、工商资料查询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国清公司与美中地利公司签订的拆房工程合作意向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美中地利公司收取国清公司保证金20万元后,未能依约将拆房工程交予国清公司实施,系违约方,对于国清公司要求美中地利公司退还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美中地利公司自2009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始终处于吊销状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股东应当成立清算组对公司清算,但美中地利公司股东华小明怠于行使清算义务,且下落不明,该公司现也无法进行清算,因此造成国清公司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并无入股美中地利公司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证据证明***有出资、实际参与公司利润分红和管理的事实,公司设立时的工商登记材料中关于***的签名与其本人当庭书写的签名字迹存在明显差异,国清公司坚持认为工商资料中的签名系***本人书写、刘伯兴系美中地利公司的股东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于国清公司要求***对美中地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美中地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应承担未能抗辩的诉讼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美中地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常熟市国清拆房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3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常熟市国清拆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常熟市国清拆房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美中地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常熟市国清拆房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