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平钢结构有限公司

苏州市天平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费安银、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天平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费安银、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30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吴民初字第1101号
原告苏州市天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东路381号2幢。
法定代表人陆春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肖启雄,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安银。
被告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66-2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东。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1036号。
负责人金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苏州市天平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费安银、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天平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以已与各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天平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856元,由原告苏州市天平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宁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