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平钢结构有限公司

苏州市天平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3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天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天平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天平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67772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417元,合计170189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机动车二辆以及坐落于龙景花苑四区(含同一产权证下的附属不动产)和龙景花苑七区(含同一产权证下的附属不动产)不动产二套。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机动车二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龙景花苑四区(含同一产权证下的附属不动产)和龙景花苑七区(含同一产权证下的附属不动产)不动产二套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