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6民初7786号
原告苏州市天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会全,男,1960年9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振胥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天平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毛会全、苏州市吴中区振胥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天平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苏州市天平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