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成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南某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兴川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134号 原告:南***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道幸福人家14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兴川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城港路58号9楼。 法定代表人:蒋轶群,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南通成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跃龙路68号跃龙公寓A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南通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广州路42号52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兴川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通成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通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南***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6元,减半收取计2753元,由原告南***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