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隆桥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灌云县隆桥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7民再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云县隆桥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北船厂,机构代码10000000-1。
法定代表人:秦佃中,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云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灌云县隆桥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月16日,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灌商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苏0723民再4号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隆桥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佃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再审认为,再审一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灌云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3民再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杜兴淼
审判员  刘 浦
审判员  李红梅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子玉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