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723执异54号
异议人(案外人)灌云县隆桥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北船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746215913R。
法定代表人:秦佃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灌云县四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1月14日出生,个体户,住灌云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5月22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灌云县隆桥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灌云县隆桥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灌云县隆桥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灌云县隆桥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