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源汇新型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源汇新型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03民催1号
申请人:扬州市源汇新型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新城河路**。
法定代表人:许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扬州市源汇新型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扬州市源汇新型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50327222224983,票面金额为5000元,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扬州城西支行,申请人为扬州市源汇新型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扬州大学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市源汇新型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扬州市源汇新型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圆
人民陪审员  姚梅琴
人民陪审员  沈 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