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一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一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太阳鑫城大厦1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濠西路299号奥特莱斯购物广场16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一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0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
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案应指定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一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依据:(2013)连民初字第0179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在春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