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8-21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连执字第00360-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一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太阳鑫城大厦1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濠西路299号奥特莱斯购物广场16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一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0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江苏一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55574.7元,于2014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二、江苏一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6843元,减半收取1342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21.5元,双方各承担9210.75元,因被执行人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经初字第017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在春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