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13871号
原告无锡市龙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一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翁亚林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龙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龙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无锡市龙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洪兴
书记员 承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