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4民初733号之一
原告:黄山中兴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齐云山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691099897G。
法定代表人:程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华,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一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星光耀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46838221Y。
法定代表人:唐燕胜。
被告:安庆市洲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住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昌宁村**信用代码91340800MA2TPD0RXP。
法定代表人:徐莉。
原告黄山中兴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一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洲界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8月10日,原告黄山中兴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山中兴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纠纷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中兴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山中兴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国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