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02民初3213号之三
原告:明光邦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双创产业园一期八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亚、代瑞辉,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一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星光耀广场17B幢6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明光邦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一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明光邦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光邦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光邦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0.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5080.5元,由原告明光邦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姚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苏冉
书记员张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