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0执161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铝产业园,统一代码:915002226814537331。
被执行人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四甲镇国强镇,统一代码:91320684747302357R。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民申8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渝0110执16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蓝远银
审判员 王孝荣
审判员 张 翼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永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