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民申8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林,重庆三力晟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重庆三力晟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田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终7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春晓
审 判 员 何云海
审 判 员 何 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晟
书 记 员 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