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5民终7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四甲镇富强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47302357R。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琦,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林,重庆三力晟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北渡场110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5373-3。
法定代表人:田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0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莱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0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驳回旗能公司对莱克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旗能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对本案争议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定不清,本案争议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莱克公司与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能投集团),旗能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2.一审判决对本案争议的合同依据认定不清,应当以2011年5月23日莱克公司与重庆能投集团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为依据,而不应当以2011年5月19日莱克公司与旗能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依据。3.一审在未查明本案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直接判定莱克公司向旗能公司支付修复费用,属于基本事实不清;现场公正视频系已超过质保期半年后形成的,不能证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莱克公司在对旗能公司的复函中并未认可出现的质量问题属于莱克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莱克公司愿意修复出现的问题,主要是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且修复并非无偿修复。4.一审未查清旗能公司在质保期内提出的问题与旗能公司委托修复的工作是否一致,属于事实不清。旗能公司委托的修复工作范围超过了旗能公司质保期提出的问题范围。5.一审判决直接采信旗能公司主张的修复损失情况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旗能公司在招标选定修复单位事宜上弄虚作假,其主张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即便旗能公司主张的修复损失客观存在,也超出合理费用范围,因其修复招标过程中要求的技术标准、质保期与向莱克公司采购的标准、质保期不一致,修复的标准高于向莱克公司采购的合同约定;一审判决认定旗能公司因修复本案标的物实际支付维修更换费2698648.76元证据不足。6.旗能公司举示的银行支付凭证中载明的金额是35350元且汇款用途为诉讼费而非案件诉讼代理费,故一审判决旗能公司支付律师费95515元缺乏有效证据证明。7.一审法院未准许莱克公司鉴定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莱克公司与旗能公司就本案修复总价存在巨大分歧,应当允许第三方进行修复范围及修复费用的鉴定;旗能公司单方委托他人修复,不具有法律效力。8.綦江法院无管辖权。
被上诉人旗能公司辩称,1.2011年5月23日,旗能公司、莱克公司、重庆能投集团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协议第三条及第四条明确约定,协议转让后,重庆能投集团将全部协议的权利与义务交旗能公司行使和承担。重庆能投集团于2017年5月25日向一审法院出具《声明》,再次表明本案所涉全部权利与义务由旗能公司享有及承担。2.莱克公司供应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了严重质量缺陷问题,一审时,双方均对此未表示异议,莱克公司仅对修复费用的价格提出异议。莱克公司分别于2014年9月4日及26日两次回函,明确表明对屋面通风器彩板出现的锈蚀情况经查看认为属实,并表示愿意承担修复费用。旗能公司在委托第三方修复以前,通过綦江公证处对货物质量缺陷状况进行了证据保全,拍摄了锈蚀状况及范围。对于修复的指标及技术参数问题,是专业的技术规范问题,只要修复能够达到莱克公司的技术协议约定,至于专业的维修单位采取什么样的技术方案及工艺方法、面漆的厚度应当达到多厚才合理,则不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3.本案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但旗能公司仍按照招标程序选择维修单位。通过定向招标方式向具有特定维修资质的五家单位发出了招标邀请,收到四家单位的投标,经过专家评选,确定了中标单位为报价最低的河南省神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公司),并与之签订了维修合同,聘请了专业的监理单位全程对维修费用组成进行监理,最后产生出维修费,保留了20%的质保金。招标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还对五家单位进行了调查。4.修复标准是用原有技术文件与招标修复技术文件进行维修。莱克公司所说的标准只是整体标准中的一个小项,项目是一个综合的标准。一年质保期未满,渗漏就已经非常明显。招标参数与原有技术参数有差异,采用不同的工艺,最终目的是确保质量不漏不渗,能够正常使用。5.莱克公司认为维修费用价格过高,举示的是该公司咨询得出的材料费每平米30多元。本案的维修不仅仅是由材料价格组成,还包括更换、运转、屋面清理、保险等综合价格,其中材料费为每平米43元,与莱克公司咨询的行情无多大差异。6.本案律师费用低于重庆同行业标准,并有实际支付凭据,名目不同是内部做账的问题。7.莱克公司先后五次明确拒绝履行维修义务,两次拒绝旗能公司关于共同选择维修单位与监督维修单位的建议,旗能公司已经尽了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确保维修费公正合理,莱克公司无证据证明维修费用存在不合理性。一审法院不准许莱克公司鉴定,也并不因此损害莱克公司的合法权益。8.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为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綦江区人民法院,且合同履行地也是买方所在地。
旗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莱克公司承担违约造成旗能公司的经济损失3574825.95元(包括维护更换修理费3373310.95元、公证费6000元、律师代理费95515元、监理费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莱克公司承担。一审诉讼过程中,旗能公司将其要求莱克公司承担的经济损失数额及其组成明确为3560486.50元(包括维护更换修理费3373310.95元、公证费6000元、律师代理费95515元、监理费85660.5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5月16日,由旗能公司作为买方,莱克公司作为卖方,双方签订《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预焙槽车间屋面通风器技术协议书》,约定:一、技术规范。1.工程概况:旗能公司项目位于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现为綦江区古南街道)坝河村,距重庆市区约60KM,该项目年设计产能60万吨铝型材,与之配套的炭素产品年产能30万吨,建设期为2年,一期计划于2012年下半年投产。2.设备工作环境条件。2.1自然环境。工作环境:设备安装在室内,有少量粉尘。年平均气温:18.7℃。极端最高气温:44.5℃。极端最低气温:-1.7℃。年均降水量:1039.0㎜。最大积雪深度:4㎝。年平均相对湿度:78%。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中国烈度)。2.2海拔高度。预配槽厂房操作面海拔高度:265米。2.3交通运输。(1)飞机场:本项目地址距离重庆飞机场约65㎞。(2)铁路:最近的铁路货运站为綦江火车北站。铁路运输允许的最大限制尺寸应满足铁路运输2级超限的有关规定。(3)厂区交通:设备进厂交通为公路进厂。2.4厂用施工电源具备。供电电源:AC380V50HZ三相四线制。动力电:AC380±5%50Hz±1%。控制用电:AC220V±5%50Hz±1%以内。2.5设备使用环境条件。安装条件:室内。环境温度:-2℃—40℃。海拔高度:265米。3.技术参数。3.1喉口技术参数(中心距):9000㎜。3.2通风器长度:1065.3×2=2130.6米。3.3通风器端面尺寸(宽×高):13000㎜×4500㎜。3.4通风器流量系数:0.84。3.5通风器阻力系数:1.41。3.6通风器能够承受的最大风荷载:0.65KN/㎡。3.7通风器能够承受的最大雪载:0.55KN/㎡。3.8通风器每单元长度:3米。4.通风器设计标准和规范:GBJ17-88《钢结构设计规范》,GB1153-89《碳素钢结构和低合金钢冷轧薄钢板及钢带》,GBJ9-8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规范》,GB700-88《碳素结构钢》,GB6728-86《结构用冷弯空心型钢尺寸,外型,重量及允许偏差》,GB/T12755-91《建筑压型钢板》,GB985-80《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GB191-90《包装储运图示标记》,GB6388-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05J621-3《通风器》。5.技术要求。5.1屋面弧形固定导流型通风器有以下部分组成:弧形组合式通风器钢构架、挡雨板、导流板、泛水板、外围护板、检修门、包角等。5.2屋面通风器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合理,保证在使用条件中安全、可靠、连续运行,有效防止空气倒灌,可靠防止雨雪渗漏以及采取必要的防结露措施,并能长期经受当地的风、大气、雨雪、粉尘的侵蚀。5.3采用式样新颖、通风效率高的流线型屋面通风器,其喉口宽度为9米,长度为1065.3*2=2130.6米。5.4流线型的阻力系数不大于1.41。5.5通风器的防雨、防水考虑工程地点的气候特点,做到不渗、不漏。5.6流线型通风器内部骨架采用空心薄壁方管,满足《工业企业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的要求。其表面涂刷二底三面高氯化聚乙烯防腐涂料,涂层厚度不小于150μm,其耐久年限为5-8年。5.7流线型通风器需做防腐处理(腐蚀介质为氢氟酸,其浓度不小于20%);预焙槽车间的外围护彩板及导流板、防雨板采用宝钢热镀铝锌氟碳彩板(基板厚度≥0.50㎜);泄水槽采用宝钢热镀铝锌氟碳彩板(基板厚度≥0.60㎜)。屈服强度≥280MPa,两面镀铝锌量≥150g/㎡,涂膜厚度正面为22-25μm,背面为15μm。5.8流线型通风器的泄水槽在不影响通风量的情况下应相应加大,其排水管为每柱距两处。5.9通风器与屋面之间的泛水板及止水板,由通风器生产厂家负责供应,其防腐介质同本节5.7条要求,材料采用铝镁锰压型铝合金板(基板厚度≥0.90㎜),平段长度不少于400㎜,下部为钢止水板,其形状与屋面板板型协调。5.10密封胶的耐热度不小于80℃。5.11通风器长度方向应设置检修门,其间距应≤150m。6.制作、安装要求。6.1屋面通风器的制作和安装满足相关规定及验收标准要求,紧固件保证牢固,不存在松动现象。6.2所有五金配件等符合国家标准,各构件平直,由于切割产生的毛刺、焊接产生的焊疤应清除,形成的锐角倒钝。6.3材料要求。天窗架:主骨架采用方管90×50×3制作,次骨架采用方管50×50×3和50×30×3,50×50×2.5,50×30×2制作,导流板骨架、两个骨架之间的连接采用方管50×30×3制作,方管选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带方管(Q195-235)合格证,骨架具有足够的刚度。外围护板、挡雨板采用宝钢生产的0.5㎜厚热镀铝锌基板,强度280MPa,两面镀铝锌量≥150g/㎡,表面为两涂两烘Kynar500PVDF>70%氟碳涂料,涂膜厚度正面为22-25μm,背面为15μm,颜色甲方确定为(颜色待定海蓝色、GSB05-1426-2001、6PB05)。泛水板、脊瓦、导流板、包角均采用宝钢生产的0.5㎜彩钢板(供方提供宝钢的产品证明书)。安装时自攻螺钉采用耐腐蚀强度高的专用品种,选用buildex品牌,以保证其使用年限及抗腐蚀性。6.4安装后的屋面通风器满足各项技术指标。6.5钢结构涂装。6.5.1防腐涂料:高氯化聚乙烯底漆2遍,高氯化聚乙烯中间漆1遍,高氯化聚乙烯面漆2遍。6.5.2防腐涂料漆膜总厚度≥150μm,安装完毕后对未刷漆部分及时补焊、擦伤、少漆处按上述要求补漆。7.质量保证和试验。7.1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验收按相关招标条件内容要求及行业标准执行,并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7.2虽经工厂的试验验收,供方保证现场试验达到要求的性能和可靠性;对于工厂的检查验收,不认为是解除制造厂所负的责任。7.3为减少采购方检查工作量,供方有责任向采购方提供全部材料证明书和工作试验数据。7.4提供屋顶通风器安装验收单;7.5提供屋顶通风器的材质证书复印件和合格证书;7.6提供屋顶通风器的质量检验合格证;7.7供方所提供的产品承诺终身免费服务。8.包装、运输:供方通风设备采用货车经公路运至工地现场,由供方负责卸货,途中、工地现场、卸货和安装中对设备的安全事项由供方全程负责。9.质保期。9.1本项目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期限为1年,在保证期内如有质量问题,卖方在接到用户通知一小时内给予答复,双方协商去现场服务,做到服务不结束,人员不撤离。9.2在规定的质保期内,卖方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和故障负责,对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9.3保证资金充足,满足设计及生产和各项费用的需要……五、交货进度。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成套的完整性,设备供货按两批次等量供货,第一批次供货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第二批次供货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若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必须提前书面20天告知卖方。到货地点为到重庆旗能电铝项目安装现场……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五份,其中买方三份,卖方二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和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此份技术协议书上,旗能公司加盖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并由张安全作为买方代表签字,莱克公司加盖了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并由姜志毅作为卖方代表签字。
2011年5月19日,由旗能公司作为买方,莱克公司作为卖方,双方签订《屋面通风器设备买卖合同》[买方合同号:渝旗铝(采购)字2011第0048号],约定:1.定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名词的含义。1.1买方是指旗能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方和受让方,在招标阶段称为招标人,在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买方。1.2卖方是指莱克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方和受让方。在招标阶段称为投标人,在中标以后的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卖方。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4条中规定的价格。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他与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1.7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要求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1.9验收是指买方对合同设备在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0“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1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12现场是指买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1.13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一年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1.14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印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1.15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2.合同标的。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重庆铝业环保搬迁大板锭项目工程。2.1设备名称为屋面通风器,设备规格(型号)为LKEPCG-90,数量为2130.6米,交货期详见技术协议。2.2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2.3设备的技术协议、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以技术协议中的约定为准。2.4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以技术协议中的约定为准。2.5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以技术协议中的约定为准。3.供货范围。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技术协议。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或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发生任何费用问题。3.3卖方对合同设备的完整性和整体质量负责,任何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缺件、漏项,无论是否属于本合同所列卖方供货范围都应由卖方负责按本合同的交货条件免费供应。4.合同价格。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8593720元。4.2本合同价格包括按技术协议规定提供的合同设备及设备包装(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安装调试指导、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并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等,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从制造厂至买方指定地点)。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变更。5.付款。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5.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5.3合同设备款的支付:5.3.1卖方提交履约担保且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金额:859372元)。5.3.2每套设备交货完毕并开箱验收合格,凭买方提供的开箱验收单支付该套设备的60%(金额:2578116元)。5.3.3设备带负荷调试达到设计能力稳定连续运行15天且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00%的发票(含17%增值税)(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提供给买方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金额:1718744元)。5.3.4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整套机组性能验收合格后一年,合同设备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卖方提交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1月内无息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总款的10%(金额:859372元),如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从质保金中扣除。6.交货和运输。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详见技术协议),应保证及时性和配套完整性。6.2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买方施工现场的指定地点,交货方式为车板交货,卸货由买方负责。6.3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买方到施工现场签收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6.4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买方施工现场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6.5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相关内容通知买方。6.6卖方应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买方需求的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提供资料的时间和人数见技术协议。6.7到货站(整车):买方指定地点。6.8收货单位:旗能公司。6.9技术资料邮寄地址(单位:旗能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石佛岗78号,邮编:401420)。6.9.1合同生效后7日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电子版本技术资料一套。其他要求在技术协议中约定。6.9.2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中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服务手册和示意图等资料包装好随同首批货物一起发运。6.9.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补寄给买方。资料邮寄地址以买方通知为准。6.9.4招标文件技术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包装与标记……8.技术服务和联络。8.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8.2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8.3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8.4如遇到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8.5买卖双方均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8.6对对方的涉密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8.7卖方的配套商需要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8.8卖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8.9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他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8.10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并提供相应资质给买方。8.11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行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9.质量监造与检验。9.1监造。9.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9.2.1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卖方还应在随货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9.2.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达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2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3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9.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9.2.4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半个月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9.2.6上述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可能存在某些问题没被及时发现,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修理,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自动解除。10.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10.1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卖方须派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对整个安装、调试过程进行指导。10.2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10.3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后。这项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10.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责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公式{P[总费用(元)]=a[人工费(元/小时.人)]h[人时(小时.人)]+M[材料费(元)]+c[台班数(台.班)]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11.保证与索赔。11.1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整套机组性能验收合格后一年。11.2卖方保证其供应本合同的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11.3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如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并承担其施工安装费用。11.4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如属卖方责任,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11.5由于卖方所供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的保证值低于技术协议的要求,卖方应承担违约金……11.6不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迟延交货(不可抗力除外),买方有权向卖方收取违约金(按天计算)……11.7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11.8如果由于买方原因,迟付货款,买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按周计算)……每套合同设备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12.税费。12.1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卖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也包括运输)、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卖方承担。12.2卖方应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3.分包与外购。13.1卖方未经买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进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外购)。13.2分包(外购)设备/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由卖方负全部责任。13.3卖方对所有配套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14.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14.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盖章后生效。14.2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买方将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7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纠正,如果认为在7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中止本合同的部分或合同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他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14.3如果买方行使中止权利,买方有权停付所有款项,并有权将已预付给卖方的部分款项索回……14.9买方根据项目需要,可将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向第三方转移。15.不可抗力……16.合同争议的解决。16.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双方均有权向买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等。16.2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诉讼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17.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签字并盖章后生效。18.其他。18.1本合同包括的附件(含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澄清文件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8.3合同双方应分别指定两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代表的名称、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书面通知对方。18.4为加强项目的安全文明、质量监督、进度管理,根据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建好重庆铝业环保搬迁大板锭项目”劳动竞赛的通知》(渝工办发[2010])47号)文件要求,卖方(合同价款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的)需参加劳动竞赛。具体竞赛评比方案参见渝工办发[2010]47号文件相关规定。奖励资金由买方与卖方共同出资(卖方按合同价的0.2%)出资,此项资金全部用于竞赛奖励。18.5本合同一式八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6份,买卖双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3份。在此份《屋面通风器设备买卖合同》上,旗能公司加盖了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田军的名章,莱克公司加盖了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并由姜志毅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在此份《屋面通风器设备买卖合同》上,旗能公司留下的地址为“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石佛岗78号”,联系人为柴婷婷,联系电话为023-48670335,传真号码为023-48670365;莱克公司留下的地址为“江苏省海门市四甲镇国强镇”,联系人为姜志毅,联系电话为0513-82683870,传真号码为0513-82683870-1019。
2011年5月23日,由旗能公司作为原买方(作为甲方),由莱克公司作为原卖方(作为乙方),重庆能投集团作为丙方,三方签订《<重庆铝业环保搬迁大板锭项目设备采购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约定:旗能公司、莱克公司双方于2011年5月19日签订了《重庆铝业环保搬迁大板锭项目屋面通风器设备采购合同》(含技术协议)[合同号为买方合同号:渝旗铝(采购)字2011第0048号]。现因旗能公司原因,经三方友好协商,就旗能公司向重庆能投集团转移原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第一条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之时旗能公司在原合同中享有的所有权利和承担的所有义务全部转移给重庆能投集团享有和承担。三方确认原旗能公司、莱克公司双方之间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对双方的约束除已在合同中约定的外依然有效。莱克公司、重庆能投集团双方同意新合同技术协议按旗能公司、莱克公司双方签订的原技术协议履行。第二条莱克公司、重庆能投集团双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须严格按照原合同的内容重新签订《采购合同》。第三条重庆能投集团将新签合同约定由重庆能投集团享有的权利(所有权除外)全部授权给旗能公司享有,旗能公司可直接向莱克公司提出履行要求和主张权利,旗能公司无须经过重庆能投集团许可,可直接按新合同向莱克公司履行。旗能公司要求莱克公司履行义务时,应书面通知重庆能投集团,若因旗能公司未尽及时通知义务,给重庆能投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旗能公司应进行赔偿。第四条莱克公司同意重庆能投集团将新签合同约定由重庆能投集团承担的义务(付款义务除外)转由旗能公司承担。如重庆能投集团不能按新合同履行义务时,莱克公司有权要求旗能公司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对莱克公司造成的损失,旗能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条三方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按以下第1种方式支付合同价款。1.新合同生效后,执行新合同付款方式……第六条重庆能投集团确认新合同的交货地点为重庆铝业环保搬迁大板锭项目热电动力车间施工现场旗能公司指定地点(车板交货)。在此份转让协议上,旗能公司加盖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田军的名章,莱克公司加盖了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并由姜志毅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重庆能投集团加盖了该公司合同专用章。
2011年5月23日,由重庆能投集团作为买方单位(需方),莱克公司作为卖方单位(卖方),双方签订《设备买卖合同》[此份《设备买卖合同》的内容与前述2011年5月19日由旗能公司作为买方,莱克公司作为卖方,双方签订的《屋面通风器设备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买方单位不同外,其他内容均完全相同]。
2013年8月27日,在载明的工程名称为“重庆铝业环保搬迁大板锭项目”、设备名称为“屋面通风器”、验收日期为“2013年8月27日”、生产厂家为“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渝旗铝(采购)字2011第0048号”的《设备调试验收单》上,旗能公司铝业公司对验收单上载明的“采购部:经我部核实,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供应的屋面通风器设备,已带负荷调试达到设计能力稳定连续运行15天且验收合格。特此通知!”等内容,加盖了包含文字为“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铝业公司”的印章予以确认。2013年10月16日,张毅芳等二人代表监理公司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已通过竣工验收,并运行15天,合格”,旗能公司生产管理部邹万军签字确认“同意”并加盖包含文字为“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生产管理部”的印章,旗能公司质量安全部田进签字确认“同意铝业公司和监理意见”并加盖包含文字为“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质量安全部”的印章。
2014年7月8日,旗能公司以传真方式致函莱克公司[函名为《关于督促到场处理屋面通风器漏雨问题的函》,编号:渝旗铝传[2014]109号,收件人为姜志毅,收传真号码为(0513)82683870-1019]。该函中,载明:“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贵公司生产的我公司阳极组装车间屋面通风器与屋面彩钢板结合部位多处出现漏雨现象。经我公司专业人员及监理人员现场查看,原因是屋面通风器存在质量问题,部分采光板甚至出现裂纹。我公司采购部因此电话通知贵公司派人前来处理。贵公司1名技术人员于6月17日到达,我公司阳极组装分厂派人冒雨与其到实地进行了查看。贵公司技术人员查看现场后,提出要拆开通风器才能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而后不顾我方强烈反对、自行离开,不与安装单位、监理和我公司技术人员共同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导致问题搁置。鉴于贵公司以上不负责任的行为,我公司郑重通知:1.贵公司接传真后务必按照《技术协议》要求1小时内做出答复,3天内派人到达现场,做到问题不解决,人员不撤离。2.如果贵公司未答复或拒绝处理问题,我公司将另外安排施工队伍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双倍从质保金中扣除,并对因漏雨问题造成的其他损失,进一步追究贵公司责任。”
2014年8月1日,旗能公司以传真方式致函莱克公司(函名为《关于屋面通风器设备锈蚀相关事宜的函》,编号:渝旗铝传[2014]130号,收件人为姜志毅,收传真号码为0513-82683870-1019)。该函中,载明:“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贵公司为我公司提供的用于电解厂房的屋面通风器(合同号:渝旗铝(采购)字2011第0048号),现发现部分彩钢板存在大面积锈蚀,严重威胁到我公司电解分厂的安全生产,一旦锈蚀穿孔,雨水流入电解槽中将引起爆炸事故,导致全系列停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贵公司尽快派人到我公司现场进行处理。如处理不及时造成我公司经济损失,我公司将向贵公司进行索赔。感谢贵公司的大力支持。”
2014年8月6日,旗能公司以传真方式致函莱克公司[函名为《关于立即派人到场处理屋面通风器设备质量问题的函》,编号:渝旗铝传[2014]134号,收件人为姜志毅,收传真号码为(0513)82683870-1019]。该函中,载明:“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屋面通风器设备采购合同》、《组装车间、铸造车间屋面通风器及铸造车间玻璃钢屋顶(轴流)风机设备买卖合同》,相关设备已交货并安装完毕。现设备出现大面积锈蚀,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目前已发生漏雨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公司安全生产。就该问题我司已多次沟通无果。请贵公司收悉传真后,务必在8月7日前派人到场处理。否则我司将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贵司承担,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贵司违约责任。特此函达。”
2014年8月6日,莱克公司传真回复旗能公司[发件人为姜志毅,收件人为廖学平,收传真号码为023-48670402]。该传真回复中,载明:“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8月6日的传真已收到,对于通风器出现质量问题,我公司接到传真后高度重视,并组织各部门召开会议,分析原因,决定委派人员到现场解决,人员8月10到达贵公司。特此回复。”
2014年9月3日,旗能公司以传真方式致函莱克公司(函名为《关于屋面通风器锈蚀急需处理的函》,编号:渝旗铝传[2014]159号,收件人为姜志毅,收传真号码为0513-82683870-1019)。该函中,载明:“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贵公司为我公司供应的用于电解厂房的屋面通风器(合同号:渝旗铝(采购)字2011第0048号),现发现部分彩钢大面积锈蚀。我公司于8月1日向贵公司去传真(传真号:渝旗铝传[2014]130号),说明了屋面通风器锈蚀后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要求贵公司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截止目前,贵公司依然没有对我公司锈蚀通风器进行处理,而我公司电解分厂屋面通风器的锈蚀面积正在扩大,劣化情况加剧。如贵公司在2014年9月9日前仍未安排人员到我公司进行处理,我公司将有权安排其他专业防腐公司进行处理,处理的所有费用将从贵公司质保金中双倍扣除,不足部分将通过法律程序向贵公司进行索赔。”
2014年9月4日,莱克公司传真回复旗能公司[发件人为姜志毅,收件人为黄安宁,发传真号码为0513-82683870,收传真号码为023-48653608]。该传真回复中,载明:“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接到贵公司的传真,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联合彩钢板供应商现场查看情况,认为情况属实,现对1#、2#厂房通风器彩板部分锈蚀处理及我公司与贵公司在执行合同期间所发生的合同款拖欠情况我公司给出如下意见;一、凡是锈蚀的彩板莱克公司全部负责修复,请专业防腐公司针对氰氟酸进行刷漆防腐处理,修复时间暂估三十个工作日(晴天),修复后质保期壹年,到期未出现相应问题,全额付清质保金。二、拖欠一年的组装与铸造车间合同履约金,到期的质保金,以及当初经相关部门核算后,由田董事长、廖总、易总、张总、孟总签字同意的二十万元泛水板增量款,本月25日前汇入莱克公司账号。我公司在与贵公司执行合同期间是很认真负责的,包括到目前出现的部分锈蚀问题解决上都是本着诚信负责的态度,望贵公司在诚信的基础上给予明确的答复。”
2014年9月24日,旗能公司以传真方式致函莱克公司姜志毅(函名为《关于立即派人到场处理屋面通风器质量问题的函》,编号:渝旗铝传[2014]170号,收件人为姜志毅)。该函中,载明:“姜经理:你好。我司就贵司供应的设备质量问题已多次发函及电话联系,贵司至今仍未派人到场处理,严重影响我司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经过我司全面排查,除电解厂房屋面通风器锈蚀严重外,由贵司负责供货安装的组装、铸造屋面通风器还存在以下问题:1.通风器与厂房连接处,因玻璃胶密封不严导致局部漏雨现象严重。2.通风器内部支架锈蚀严重。3.通风器压板用铆钉固定的局部有变形。鉴于上述情况,请贵司收悉传真后,务必高度重视,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在3日内派人到场处理。否则我司将委托专业防腐公司修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皆由贵司负责,同时将就该质量问题影响我司安全生产向贵司索赔。”
2014年9月26日,莱克公司致函旗能公司。该函中,载明:“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物资部:我公司得悉电解铝二个厂房通风器彩板出现油漆脱落现象后,我公司非常重视,当即联合彩板供应商到贵公司厂房现场进行了察看,分析原因为:贵公司所属电解铝厂房排风部位是氟化氰气体遇水雾生成氰氟酸造成,这和贵公司当初选择通风器板材有着很大的关系,重庆地区空气温度大、雨水多,再加上氰氟酸影响才造成现在这样的现象,找出了问题结症就有了处理的方法。公司会同设备部刘伟明付总(“付总”应为“副总”)及设备科黄科长等相关人员对修复问题进行了磋商,并达成了口头协议:一、凡通风器彩板油漆脱落锈蚀部位我公司进行修复处理(彩板是我公司依据合同要求外购材料)。二、贵公司拖欠我公司一年多的组装铸造厂房合同履约金、质保金及时支付到我公司账户。三、当初贵公司从贵公司田董、廖总、易总、张总、孟部长核实同意支付的20万元,彩板增量款必须在诚信为本基础上及时支付给我公司。我公司是诚信企业,处事历来是态度明确。希望贵公司也能以诚为本尽快拿出诚意兑现我公司提出的二、三条意见。我公司为(“为”应为“会”)尽快兑现我公司的承诺尽快修复彩板脱油漆问题。如贵公司一直无视我公司所提出的要求及积极解决问题的意见,只一味索求贵公司利益最大化,不是诚信解决问题的态度。希望贵公司在十月节前明确答复。如我公司收不到回复,今后出现再严重的问题由贵公司自负。抄送:田董、廖总、易总、张安全(张总)、孟部长、刘明伟付总。”
2014年9月29日,旗能公司以传真方式致函莱克公司姜志毅(函名为《关于屋面通风器质量问题的工作联系函》,编号:渝旗铝传[2014]173号,收件人为姜志毅,收传真号码为0513-82683870-1019)。该函中,载明:“姜经理:你好。来函已收悉,现将贵司提到的有关事宜回复如下:1.关于贵公司设备质量问题,我司已在多次与贵公司发函及电话联系无果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28日退还了《组装车间、铸造车间屋面通风器及铸造车间玻璃钢屋顶(轴流)风机设备买卖合同》履约保证金。2.贵司供应的《组装车间、铸造车间屋面通风器及铸造车间玻璃钢屋顶(轴流)风机设备买卖合同》验收日期为2013年10月17日,《屋面通风器设备买卖合同》验收日期为2013年10月16日,两设备均未满质保期,贵司提出的质保金退还的条件实为无理,不符合合同约定。3.请贵公司于2014年10月2日前到我司进行处理,若贵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我公司将扣除贵公司质保金用于处理该质量问题,若扣除的质保金仍不足以处理该质量问题,我司将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索。关于贵公司设备质量问题,我司先后于2014年7月8日、2014年8月1日、2014年8月6日、2014年9月3日、2014年9月24日发函联系贵公司前来处理,该设备尚在质保期内,但时至今日,贵司仍未到场解决,配合态度让我公司深为痛心。我公司在此情况下仍退还了履约保证金,已拿出了最大诚意,请贵公司珍惜机会,务必拿出合作诚意,及时解决设备质量问题。特此函达。”
2014年10月30日,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向莱克公司制发了《律师函》。该函中,载明:“致: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铝公司’)委托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向贵司致函如下:贵司与旗铝公司分别于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和二O一二年九月四日签订《屋面通风器设备买卖合同》、《组装车间、铸造车间屋面通风器及铸造车间玻璃钢屋顶轴流风机设备买卖合同》以及《技术协议书》。贵司向旗铝公司供应屋面通风器及相关设备。合同约定质保期为整套机组性能验收合格后一年。贵司在《技术协议书》中承诺:‘所提供的设备功能完整、技术先进、能安全、持续运行,无腐蚀、振动、温升、老化等问题。通风器防水严密、产品各部位保证不渗、不漏、不飘雨。设备使用寿命十五年。’贵司还承诺:‘在质保期内如有质量问题,卖方在接到用户通知一小时内给予答复,双方协商去现场服务,做到服务不结束,人员不撤离。’贵司并承诺:‘在规定的质保期内,卖方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和故障负责,对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正是基于对贵司工艺技术、售后服务、商业信誉的高度信任,旗铝公司才在众多供应商中慎重选择与贵司合作。合同签订后,贵司向旗铝公司交付了货物,旗铝公司按约定向贵司支付了货款并退还了履约保证金。从二O一四年七月八日开始,旗铝公司多次向贵司致函:表明贵司供应的通风器及屋面彩钢板出现了严重漏水、大面积锈蚀的质量问题,要求贵司立即派人共同查看并及时维修处理。贵司在回函中,承认旗铝公司的陈述属实,并同意修复出现锈蚀的屋面通风器。时至今日,贵司并未派人前往旗铝公司处理质量缺陷事故。目前,屋面通风器锈蚀进一步加剧,一旦锈蚀穿孔,雨水流入电解槽中将引起严重爆炸事故,将造成无法预料的人身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旗铝公司基于上述事实委托我所郑重函告贵司:一、根据《买卖合同》和《技术协议书》相关条款之约定,贵司所供应的设备、产品在质保期内已出现了严重的质量缺陷,贵司应当依照约定承担免费维修、更换相关设备、产品等合同义务。二、通知贵司于2014年11月5日前派人前往旗铝公司,对出现质量缺陷的设备、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更换,并确保设备、产品不再出现任何质量缺陷。三、贵司逾期不履行前述合同义务,旗铝公司将自行委托专业公司进行处理,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贵司全部承担。”
2014年11月2日,莱克公司向旗能公司制发了《回复函》。在该回复函中,载明:“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贵公司委托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10月30日制作的律师函我公司现收悉,就函件所述内容做如下回复:1.贵公司于近期向我公司提出的屋面通风器及屋面彩钢板漏水及大面积锈蚀问题,我公司认为:首先,该通风设备符合招标技术文件及贵我间合同约定的各项规定;其次,该通风设备安装完毕后经贵公司验收合格;再次,贵公司所提问题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保质期。2.我公司在招标技术文件工程概况中看到:‘电解铝厂内有少量粉尘……’,经我公司派技术人员前往贵公司察看,发现是室内外均出现了大量的粉尘,从高处看到通风器内部水槽里已积满了粉尘,随时有可能造成水往车间里倒灌的现象,贵公司不能及时清理会产生相当严重的后果。3.我公司看到在招标技术文件技术要求5、7项中有提出:‘流线型通风器需做防腐处理(腐蚀介质为氢氟酸,其浓度不少于20%,设备安装在室内、有少量粉尘)’,事实情况是由少量粉尘变为了大量的粉尘。招标文件中并未把通风器需做整体防腐要求作明确说明,而我方的投标报价文件中也未包括整体做防腐处理这一项。且通风器整体安装结束后通过了贵公司的整体验收,贵公司也未曾提出过任何异议。4.经我公司技术人员前去贵公司实地察看,由于贵公司电解铝厂房四面环山、地势低洼,气候常年潮湿,经常发生半月或整月频降雨水的情况。电解铝生产过程中经通风器排出的氟化氢气体及大量粉尘无法及时被通风器外自然风带走,遇雨生成具有强腐蚀性的氢氟酸,氢氟酸被大量排出的粉尘吸附,这样有着强腐蚀性的氢氟酸粉尘就覆盖在了通风器彩板表面,氢氟酸粉尘长期潮湿地覆盖在彩板上如同彩板浸泡在氢氟酸液体中,加上地理环境风向的原因,被腐蚀过的粉尘覆盖通风器彩板表面也就形成了不规则,我公司技术人员看到的通风器彩板部分表面被腐蚀的现象就是这样发生的。5.鉴于以上原因,贵公司所提问题并非我公司通风器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不存在我公司承担损失和责任的说法。6.另贵公司尚欠我公司泛水板增量款人民币20万元及合同质保金,请贵公司尽早安排付款。特此回复!”
旗能公司收到莱克公司于2014年11月2日制发的《回复函》后,制作了《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预焙槽车间屋面通风器防腐工程招标文件》,并于2014年12月12日向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河南省福鑫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宏新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神华公司等单位发送了附件为《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铝业公司电解分厂屋面通风器防腐工程发包比选文件》的电子邮件。在该《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预焙槽车间屋面通风器防腐工程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一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表内容包括:1.工程名称为旗能公司预焙槽车间屋面通风器防腐工程。工程说明:本工程属旗能公司预焙槽车间屋面通风器防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着高温、有毒、有腐蚀和有高空作业的情况,质保期五年,防腐层不粉化、不剥落、不跳裂。招标人名称为旗能公司。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是独立法人,具备承担本项目某个专项的相应能力,明确约定各方应承担的工程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3.最低资格标准:(1)投标人在近年中完成过类似性质的施工项目。(2)投标人必须是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4.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5.招标有效期为30天。6.投标文件份数:开标信封一份;审查文件一份;商务标一份正本,三份副本;技术标一份正本,三份副本。7.投标文件递交至:旗能公司……10.评标方法:商务标、技术标综合评分法。11.评标程序:根据国家关于招标投标的相关法规、规定进行评标。12.定标原则:根据国家关于招标投标的相关法规、规定进行招标,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得分排名前三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项目招标领导组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13.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招标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一、工程说明。工程名称为旗能公司预焙槽车间屋面通风器防腐工程,工地地点为旗能公司厂区内,招标人为旗能公司。工程建设规模:旗能公司预焙槽车间屋面通风器外部进行全面清洁、防腐。面积约40000㎡,对损坏的通风器彩板进行更新,彩板具体损坏数量以现场签证为准。质量标准为按国家现场相关施工验收规范达到优良标准。现场环境条件及要求:工作环境为室外施工,高空作业,有粉尘,有含氟化氢等气体,温度较高;年平均气温为18.7℃,极端最高气温为44.5℃,极端最低气温为-1.7℃;年均降水量为1039.0㎜;最大积雪深度为4㎝;年平均相对湿度为78%;地震基本烈度为Ⅵ度(中国烈度);操作面海拔高度为265米。交通运输:(1)飞机场:本项目地址距离重庆飞机场约65㎞;(2)铁路:最近的铁路货运站为綦江火车北站,铁路运输允许的最大限制尺寸应满足铁路运输2级超限的有关规定;(3)厂区交通:材料、设备进厂交通为公路进厂。厂用施工电源具备:(1)供电电源:AC380V50HZ三相四线制。(2)动力电:AC380±5%50Hz±1%。(3)控制用电:AC220V±5%50Hz±1%以内。二、定义。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招标人系指发包人及由发包人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系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承包商;甲方系指在合同的甲方项下签字的法人单位;乙方系指在合同的乙方项下签字的法人单位;丙方系指在合同的丙方项下签字的法人单位。三、招标范围及工作内容。本工程系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预焙槽车间屋面通风器防腐工程,质保期五年,防腐层不粉化、不剥落、不跳裂,具体施工范围预焙槽车间屋面通风器挡雨板、排水沟、支架、螺栓等及预焙槽车间屋面通风器外部弧檐以上部分至开口处。1、防腐工程:目前正在使用的通风器存在不同程度的锈蚀,本涂装防腐施工工序为:①底材预处理、干燥;②局部处理、干燥;③局部防腐、干燥24h(打磨);④改性环氧防腐漆120um,干燥24h(层间打磨膜后测试);⑤氟碳面漆100um,干燥24h(层间打磨,干膜测验);⑥检验合格后验收。说明:①底材预处理使用专用化学试剂,根据现场情况需将现有失效的涂膜层去掉,要求底材无水无油,无重锈。②局部处理是指在螺钉、有局部锈蚀的地方须着重二次处理。③局部防腐是指在局部处理的部位,预前做局部防腐漆涂层,为整体工程防腐涂装做好前期准备。④整体防腐涂装完工后,技术验收人员到现场进行干膜检测,外观鉴定,并出示检验说明。四、工程施工技术要求:1.油漆品牌的要求:油漆材料供应商作为本合同的丙方,为本工程提供该产品使用的技术服务及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2.基层处理的要求:要求对现有通风器表面进行除锈、脱除已经失效的漆膜并清理基层(考虑该工作区域正处于生产状态特性,投标人采用的基层处理方法须按招标人要求进行,确保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除锈后须达到Pi级且粗糙度达15-20μm。3.油漆配置及涂敷要求:3.1环境及清洁要求。刷油漆之前,基层除达到“基层处理的要求”外,必须达到基层干净,干燥无水分、无酸碱、无油渍、油污,空气相对湿度不得大于80%的要求后才能进行施工。且所用的工具必须保证干燥清洁。3.2油漆配置、涂刷遍数及漆膜厚度要求。(1)底漆要求:必须满足质保期五年,防腐层不粉化、不剥落、不跳裂,底层油漆最低要求:采用低表面处理环氧树脂漆,底层漆膜总厚度达到干膜厚度≥120μm。(2)面漆要求:必须满足质保期五年,防腐层不粉化、不剥落、不跳裂,底层油漆最低要求:面漆采用氟碳面漆,面漆漆膜总厚度达到干膜厚度≥100μm。3.3前后工序的衔接要求。上述油漆在涂敷过程中,前一遍油漆在漆敷后达到规定的涂敷间隔后才能进行下一遍涂敷,且在进行下一遍涂敷时必须保证前一遍油漆表面的干净和清洁度。同时,在进行下一遍油漆涂敷前,检查前一遍油漆的干膜厚度是否达到规定的漆膜厚度,漆膜厚度检查时合同三方现场见证,并签字确认后才进行下一遍油漆的涂敷……五、工期要求:本工程工期为签订合同后100个日历天。本工程施工时,各生产车间正在进行生产状态,施工时须结合生产穿插施工(有可能间断施工),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该因素,因招标方原因,工期顺延。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工期,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否则招标人有权中止合同另行选择施工队伍,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六、质量要求及质保期、质保金。本工程质量要求:按国家现场相关施工验收规范达到优良标准。本工程的质量保证期要求为五年,本工程质保金为结算总价款的10%,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由招标人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中标人。七、投标人的工作范围:1.指派一名项目经理在整个项目执行过程期间与招标人进行联系,在项目执行过程期间,组建一个项目执行机构,负责本工程的管理、协调以及施工安全。成立一个施工团队,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具体实施。2.本工程施工范围及具体内容由招标人现场指定,投标人负责招标人现场指定范围内的涂装防腐的实施并满足相关质量要求。3.进场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并严格遵守招标人有关规章制度,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建筑物、设备管线等设施。做好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及工程噪音等工作,遵守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现场的安全由投标人管理和负责,投标人在施工中造成的人员患病、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或民事赔偿,投标人负责现场人员的人身和设备防护的安全工作,并接受招标人的质量、安全监督。八、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机械及确保施工安全的一切措施全部由投标人自行解决。九、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为履行本施工合同,投标人的资质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备能力、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有关确立投标人主体法律地位的资质文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要求带到开标现场查原件):投标报价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均加盖本公司印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施工组织方案、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充分反映出工程施工期间不会影响招标人的正常生产和不会造成环保污染事件和安全事件)、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名单、管理人员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工程报价书(要求签字盖章)。2.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4.业绩:预焙槽车间屋面通风器防腐工程一个(附合同复印件)。十、报价要求:1.本工程按照施工综合单价(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具费、管理费、利润、税金、运输等相关费用)比选。2.报价有效期:30天。3.报价风险。3.1投标人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及市场因素变化而变动。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政策及市场因素变化(除不可抗力以外)等风险。投标人的报价将被视为按工程惯例根据企业经验和市场情况涵盖了本工程全范围内容,同时被相应视为达到了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当期的价格水平。3.2投标人在报价中还应充分考虑投标风险,风险包干费用本身不做调整,本工程的风险包干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2.1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3.2.2一般施工措施费、特殊施工措施费、赶工费、政策性调整、消耗性材料的价差。3.2.3无论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任何差异、材料代用、任何变更与修改,工程结算时均不对综合费率做出调整。3.2.4由于投标人原因漏报且作为一个完整的工程需要施工的部分不作调整。3.2.5由于工期要求需增加的各种费用。4.风险包干费无论在报价表中有无体现,均认为包含在报价中。5.生活、生产临建、生活水电费由投标人自行解决,住宿问题由投标人自理,且不能在施工现场安排临时生活设施。6.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应针对本次工程招标范围、工程质量目标、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的实际情况,充分预见到各种风险,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经验对提供全面的服务发生的所有费用进行自主报价。招标人欣赏投标人有竞争力的报价。十一、付款方式(请修改):本工程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款的%作为预付款。工程款每月按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结算一次,每次支付工程款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全部竣工及结算资料移交手续且收到全额建安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结算工程总价款的90%,余10%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伍年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结清。十二、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人应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卷开标信封(1份)。开标信封应单独递交。开标信封中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报价函(原件);(2)调价函(如果有的话),允许可以在开标信封外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另交;(3)投标报价表原件;(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人必须注意的是,未提交开标信封将导致投标无效。第二卷企业文件一份。包含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证明投标人的材料,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印章。第三卷商务标书(一正、三副)。(1)投标书;(2)投标报价表;(3)法人授权委托书;(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人资料(如类似工程业绩、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5)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声明及文件(如认证证书、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文件);(6)对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响应情况说明(如付款方式)。第四卷技术标书(一正、三副)。(1)投标人针对本招标项目的人员组织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等;(2)投标人对本招标项目的技术条文的响应情况说明;(3)投标偏离表(如果有的话);(4)投标人施工材料组织清单,包括其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5)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声明及文件;(6)质量保证措施;(7)原材料主要品牌和技术性能指标说明;(8)质保情况和售后服务情况。十三、招标文件的解释和修改。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应在收到招标文件两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在1天内予以解答。2.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同时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补充通知后1日内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考虑,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十四、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与递交。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全面理解招标文件内容,正确表达报价内容,由于投标人的失误造成中标后的风险,概由投标人自负,且不因报价失误影响工程施工质量。2.投标文件的签署。正副本分别加盖“正本”、“副本”章,正副本发生差异时以正本为准。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函、报价表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鲜章)。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装订。投标文件必须装订成册、密封包装,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封面应写明工程名称、招标人及投标人全称……十五、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评估结果如何,招标人不负责上述费用。十六、评标、定标原则:1.评委由本项目招标领导组在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内部抽取熟悉工程技术、经济及有关业务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2.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认为有必要请投标人提供补充资料,解答投标书中有关问题时,投标人应及时按要求予以提供和答复。3.本工程将严格按照评审细则要求,选择符合条件、报价合理、质量保证、措施可靠、施工技术先进、施工组织合理、企业信誉好的投标人中选。4.本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等都将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十七、报价格式要求:详见《投标报价文件格式》。十八、投标文件递交方式:将按规定的格式制作的投标文件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密封递交到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三章投标文件主要项目格式……第四章合同条件(请修改)。《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预焙槽车间屋面通风器防腐工程施工合同》……第五章施工安全须知……第六章廉洁诚信协议……第七章技术规范……
2014年12月18日,旗能公司内部对旗能公司铝业公司电解分厂屋面通风器防腐工程竞标设置最高限价进行了审批通过。在旗能公司的《企划04-招标、比选最高限价审批流程》中,载明:铝业公司通过电话询问的方式向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神华公司等公司咨询,去掉最高价与最低价,选取合适的价格作为此次竞标的最高限价,此次报价按每平方米包干报价,设置最高限价:防腐价80元/平方米,更换氟碳彩钢板价48元/平方米,更换氟碳彩钢板重新防腐价70米/平方米。
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河南省福鑫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宏新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神华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收到旗能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铝业公司电解分厂屋面通风器防腐工程发包比选文件》后,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旗能公司提交了密封的投标文件并提交了比选保证金。2014年12月19日,本次比选的评选委员会进行了商务部分的比选、评审。2014年2月26日,评选委员会进行了技术部分的比选、评审。2014年12月31日,形成了《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铝业公司电解分厂屋面通风器防腐工程项目评选报告》。该报告中,载明的评选结果及评选委员会对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为:神华公司(报价部分:其中防腐价74.8元/平方米,更换氟碳彩钢板价43元/平方米,更换氟碳彩钢板重新防腐价65元/平方米),综合得分为95.68分,排名第一,拟为第一中选候选人。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报价部分:其中防腐价72元/平方米,更换氟碳彩钢板价47元/平方米,更换氟碳彩钢板重新防腐价68元/平方米),综合得分为88.41分,排名第二,拟为第二中选候选人。
2015年2月5日,旗能公司作为发包方(作为甲方),神华公司作为承包方(作为乙方),双方签订《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铝业公司电解分厂屋面通风器防腐维修工程维修合同》。在该维修合同中,载明:旗能公司经过竞争性比选,将铝业公司电解分厂屋面通风器防腐维修工程发包神华公司施工;工程地点为重庆市綦江区北渡铝产业园旗能公司厂区内,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第二条文件的优先次序。2.1合同及其附件;2.2竞争性比选文件(包括答疑文件);2.3神华公司的投标书(竞标文件);2.4中标通知书;2.5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第三条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3.1工作范围:旗能公司铝业公司电解分厂屋面通风器的防腐处理、更换损坏通风器彩板、以及新彩板的防腐处理和为此而产生的附带工作(安全防护措施、材料转运等)、屋面通风器进行全面清洁、防腐。面积约4000㎡,对损坏的通风器氟碳彩钢板进行更换,面积约1000㎡(工程量以现场实际收方为准)。3.2工作内容:通风器的除尘、除锈更换损坏通风器彩板,通风器挡雨板、排水沟、内支架、螺栓等防腐处理和为此而产生的附带工作(安全防护措施、材料转运等)以及新彩板防腐。第四条质量等级。4.1质量等级:达到国家现行专业防腐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第五条开工及工期要求。5.1开工时间:以旗能公司签发的开工令为准。5.2工期:日期工期100天。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6.1本合同暂定价为3100000元。6.2防腐价:74.8元/平方米,更换氟碳彩钢板价:43元/平方米(含主材),更换氟碳彩钢板重新防腐价:65元/平方米。本综合单价为防腐工程价、更换通风器氟碳彩钢板价、更换氟碳彩钢板重新防腐价,包括辅助该项目的其他费用(原通风器除锈、更换通风器彩板拆除、材料人工转运、施工脚手架费用、高空作业费用、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材料、验收检测费、完工后厂房屋面清理、保险、17%增值税费等)。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综合单价是固定不变的,综合单价神华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变更。结算价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进行计算。6.3支付方式:6.3.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6.3.2完成第一个厂房并通过验收后支付完成工程量的70%款项。6.3.3第二个厂房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支付完成工程量的70%款项,之后办理竣工结算。6.3.4竣工结算通过审定后支付至审定总额的80%,留20%作为质量保证金。6.3.5质量保证金及返还:质保金为结算总价的20%,质保期5年,期满后(以验收证书签字日期为准)认定无质量缺陷后,无息退还质保金。第七条双方责任及违约考核。7.1旗能公司责任。7.1.1旗能公司派廖忠良工程师作为该项目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等全面工作。7.1.2在神华公司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时,旗能公司负责在工作、生活方面提供方便,费用由神华公司自理。7.1.3协助神华公司办理入场手续,对神华公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7.1.4提供神华公司施工用电源点、水源点(只指定接入点,接入到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安装由神华公司负责)。7.1.5对神华公司提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要求。7.1.6负责因本工程施工需要配合的运行操作及签发各种工作票。7.1.7监督神华公司的整个施工过程,工程符合验收条件时及时组织验收。7.2神华公司责任。7.2.1神华公司派高钢珍同志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代表本公司全权处理该项目一切事务。7.2.2服从旗能公司安全、质量、文明生产的监督、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如安全、保卫等)。由神华公司原因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神华公司负全责,并与旗能公司另行签订安全协议。7.2.3向旗能公司提供完整的施工进度表、组织措施图、施工所用设备技术参数、施工方案、技术质量要求、安全措施等内容。7.2.4严格按照旗能公司审定的进度和技术要求组织施工。7.2.5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经旗能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7.2.6负责技术资料的移交以及相关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工作。接受并配合各项质量检查及记录并编写报告。7.2.7提供六份竣工技术文件、图纸应清晰、完整、统一、准确。7.2.8神华公司对本工程施工质量全权负责,需接受旗能公司的指导、监督及材料生产厂所派人员对施工过程的跟班监督指导,严禁偷工减料、违反施工工艺。7.2.9每项工作施工完工后,做到工完料净场清,材料按旗能公司指定的位置摆放整齐,其它工业废料不得乱堆放,需随时清理到旗能公司指定垃圾场。7.2.10负责质保期承包范围内缺陷消除工作,并承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材料费用。7.2.11凡是神华公司原因造成的设备和人身事故、损失,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神华公司承担……7.2.14严禁将本工程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转包,否则,旗能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神华公司应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7.2.15按国家要求、行业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等各种险金等,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7.2.16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各种税金,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7.2.17自行解决和承担神华公司所有管理及施工人员的生活、住宿、办公等一切费用。7.2.18神华公司应配合旗能公司完成屋面通风器公证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拍照、摄像等。7.3违约考核。7.3.1如因神华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神华公司承担10000元/天的违约金。7.3.2如因神华公司施工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及相关要求,旗能公司有权拒付合同款,并没收神华公司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7.3.3神华公司委派的项目经理为投标文件中确认的,不得更换,如神华公司擅自更换,旗能公司有权考核神华公司20万元/人次……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特别约定。本工程特别约定:由于本屋面通风器的地理环境特殊,特别要求防腐质保期为五年,五年内防腐层不粉化、不剥落、不跳裂,否则旗能公司有权要求神华公司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1.1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11.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1.3本合同一式十二份,其中正本六份,副本六份;旗能公司持正本、副本各四份,神华公司持正本、副本各二份。11.4本合同的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此份维修合同上,旗能公司加盖了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田军的名章,神华公司加盖了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并由高钢珍作为代表人签字。
前述维修合同,附有旗能公司与神华公司签订的数份附件,其附件1为《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为《安全、环保管理协议》,附件3为《廉政合同》,附件4为《质量进度协议》,附件5为《文明施工协议》,附件6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协议》。
在前述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中,载明: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协商一致,对旗能公司铝业公司电解分厂屋面通风器防腐维修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永久性工程。二、质量保修期。在本合同条件中,“保修期”指整体工程或其中单项、分项、分部、单位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竣工验收合格(签证)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本工程保修期为五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扣留工程结算总额的20%作为保修金,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发包人自竣工验收合格(签证)并移交之日起满五年,扣除已发生保修费用,十五日内不计息全部返还承包人剩余保修金。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在前述附件4《质量进度协议》中,载明:为了使神华公司所承接工程按照合同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神华公司必须在合同约定工期时间内完成旗能公司铝业公司电解分厂屋面通风器防腐维修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如延迟,则神华公司按10000元/天向旗能公司缴纳违约金(合同工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除外)。二、神华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及相应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若因质量问题造成监理单位出具质量整改通知书或监理指令后,拒不整改则旗能公司将拒付工程款。有效的通知书或监理指令,原则上须经神华公司签字,如神华公司拒不签字,则旗能公司现场代表和监理共同签字也视为有效。三、违约金直接从神华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四、本合同作为旗能公司铝业公司电解分厂屋面通风器防腐维修工程合同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5年3月4日,由旗能公司作为发包方(作为甲方),神华公司作为承包方(作为乙方),双方签订《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铝业公司电解分厂屋面通风器防腐维修工程补充协议》。在该补充协议中,载明:双方于2015年2月5日签订了《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铝业公司电解分厂屋面通风器防腐维修工程维修合同》[合同号:渝旗铝(铝业)字2015第002号,以下简称原合同],由于神华公司系建安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另合同签订前旗能公司在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答疑中已明确神华公司开具建安发票,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一、原合同6.2条现变更:本合同为含税报价,按每平方米包干价,防腐价:74.8元/平方米,更换氟碳彩钢板价:43元/平方米(含主材),更换氟碳彩钢板重新防腐价:65元/平方米。本报价含税,本报价为防腐工程报价、更换通风器氟碳彩钢板价、更换氟碳彩钢板重新防腐价,报价应包括辅助该项目的其他费用(原通风器除锈、更换通风器彩板拆除、材料人工转运、施工脚手架费用、高空作业费用、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材料、验收检测费、完工后厂房屋面清理、保险、建安税费等)。二、原合同未作变更的条款继续有效,与本协议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三、本协议一式六份,旗能公司执四份,神华公司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在该补充协议上,旗能公司加盖了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田军的名章,神华公司加盖了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并由高钢珍作为代表人签字。
2015年3月5日,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向莱克公司制发了《律师函》。该函中,载明:“致: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受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委托,向你司致函如下:2011年5月19日及2012年9月4日,旗能公司与你司签订《屋面通风器设备买卖合同》,购买你司的屋面通风器设备,并由你司负责安装调试。质保期限为一年。在质保期限内,因屋面通风器出现了大面积的锈蚀、漏水状况,旗能公司多次致函你司要求派人维修、更换。你司回函确认屋面通风器锈蚀、漏水的客观事实,但一直拒绝派人前来维修更换,致使旗能公司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为了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及人身损害风险,旗能公司被迫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专业维修单位进场施工。为此,特授权我所函告你司:一、请你司于2015年3月8日前派人前往旗能公司,现场确认綦江公证处对屋面通风器锈蚀及毁损状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二、请你司于2015年3月8日前派人前往旗能公司,现场确认对屋面通风器设备进行维修更换施工。上列事项联系人:廖忠良,电话×。如你司逾期不派人前往旗能公司确认上列事项,旗能公司将单方面处置相关事宜,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概由你司承担。”
2015年3月10日,莱克公司向旗能公司制发了《回复函》。在该回复函中,载明:“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贵公司委托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3月5日制作的律师函我公司于2015年3月8日傍晚收悉,就函件所述的质量问题贵公司在2014年才向我公司提出,我公司在派员察看现场后与贵公司的多次交流中均已表明态度:该问题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责任,因该问题并不如贵公司所言发生在质保期内,疑是因贵公司所处特殊的地理位置及使用不当所致。我公司去年应贵公司要求多次派员前来察看并交流情况,为此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特再次重申:我公司所提供的通风器符合招投标文件技术要求并经贵公司验收合格,且早已超过质保期,故贵公司所提问题不应由我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另贵公司尚欠我公司泛水板增量款人民币20万元及合同质保金,经我公司多次催要久拖不付,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一星期内付至我公司,否则我公司将诉诸法律,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全由贵公司承担。特此回复!”
2015年3月10日、3月30日、10月21日,旗能公司曾向重庆市綦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旗能公司因认为其厂房的屋面通风器有质量问题,于2015年3月10日申请对其指称的“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二号厂房”的屋面通风器外观现状进行拍照、摄像证据保全,于2015年3月30日申请对其指称的“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二号厂房”的屋面通风器外观现状进行拍照、摄像证据保全,于2015年10月21日申请对“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电解一分厂厂房”的屋面通风器取样过程进行拍照、摄像证据保全,于2015年10月21日申请对“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电解一分厂厂房”的屋面通风器外观现状进行拍照、摄像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2015年3月25日,重庆市綦江公证处出具了(2015)渝綦证字第35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有光盘二张,并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曾国波与熊啟成、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黎伟、拍照人杨洋,于2015年3月18日9:34来到黎伟所称的旗能公司二号厂房顶部屋面通风器外侧。9:34至9:42,公证员熊啟成对杨洋手持的佳能牌相机进行了清洁性检查,对黎伟手持的苹果6手机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经检查确认杨洋所持的佳能牌相机和黎伟手所持的苹果6手机符合清洁性要求,可以用于拍照和摄像。9:43至11:30,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杨洋持相机对二号厂房顶部屋面通风器的外侧,对二号厂房车间内的顶棚进行了拍照;黎伟持苹果6手机对二号厂房顶部屋面通风器外侧进行了摄像。2015年3月23日9:28,公证员曾国波与公证员助理霍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黎伟,再次来到上述建筑物。9:29,公证员曾国波对黎伟手持的苹果6手机进行了清洁性检查,删除其手机内的视频内容。经查,黎伟所持的苹果6手机符合清洁性要求,可以摄像。9:30至10:39,在公证员曾国波和公证员助理霍李的监督下,黎伟持苹果6手机对其所称的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二号厂房顶部屋面通风器外侧进行了摄像。上述保全过程,杨洋拍得的照片(共一百九十五张)与黎伟摄得的视频,全部录入光盘保存(见附件1,即公证书所附的光盘二张),共制得光盘四张。公证员曾国波制作《保全证据公证工作记录》二份共三页,存于公证处。整个保全过程真实、合法、有效。兹证明申请人旗能公司具有实施本次保全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上述保全行为真实、合法;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所储存照片一百九十五张及视频内容均为杨洋和黎伟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光盘封口处曾国波、熊啟成、霍李、黎伟、肖云锋、杨洋的签名及公证处印章属实]。
2015年4月1日,重庆市綦江公证处出具了(2015)渝綦证字第48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有光盘一张,并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曾国波与熊啟成、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黎伟、拍照人杨洋,于2015年3月31日9:00来到黎伟所称的旗能公司二号厂房顶部屋面通风器外侧。9:10,公证员熊啟成对杨洋手持的佳能牌相机进行了清洁性检查,对黎伟手持的苹果6手机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经检查确认杨洋所持的佳能牌相机和黎伟所持的苹果6手机符合清洁性要求,可以用于拍照和摄像。9:22至9:35,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杨洋持相机对二号厂房顶部屋面通风器的顶侧进行了拍照;黎伟持苹果6手机对二号厂房顶部屋面通风器顶侧进行了摄像。上述保全过程,杨洋拍得的照片(共二十六张)与黎伟摄得的视频,全部录入光盘保存(见附件1,即公证书所附的光盘一张),共制得光盘二张。公证员曾国波制作《保全证据公证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存于公证处。整个保全过程真实、合法、有效。兹证明申请人旗能公司具有实施本次保全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上述保全行为真实、合法;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所储存照片二十六张及视频内容均为杨洋和黎伟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光盘封口处曾国波、熊啟成、黎伟、杨洋的签名及公证处印章属实]。
2015年11月16日,重庆市綦江公证处出具了(2015)渝綦证字第150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有光盘一张,并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吴明军与公证员助理霍李、申请人旗能公司的员工杨洋,于2015年10月22日9:55来到旗能公司标注有“电解一分厂”厂房顶部屋面通风器外侧。公证员吴明军对杨洋手持的相机和手机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经检查确认杨洋所持的相机和手机符合清洁性要求,可以用于拍照和摄像。在公证员吴明军和公证员助理霍李的监督下,杨洋对电解一分厂厂房顶部屋面通风器外侧取样过程进行了摄像。上述保全过程,杨洋拍得的照片与摄得的视频,全部录入光盘保存(见附件,即公证书所附的光盘一张),共制得光盘二张。所取样品存于公证处。公证员吴明军制作《保全行为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存于公证处。整个保全过程真实、合法、有效。兹证明申请人旗能公司具有实施本次保全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上述保全行为真实、合法;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所储存内容均为杨洋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光盘封口处吴明军、霍李的签名及公证处印章属实]。
2015年11月16日,重庆市綦江公证处出具了(2015)渝綦证字第150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有光盘一张,并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吴明军与公证员助理霍李、申请人旗能公司的员工杨洋,于2015年10月22日9:55来到旗能公司标注有“电解一分厂”厂房顶部屋面通风器外侧。公证员吴明军对杨洋手持的相机和手机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经检查确认杨洋所持的相机和手机符合清洁性要求,可以用于拍照和摄像。在公证员吴明军和公证员助理霍李的监督下,杨洋对电解一分厂厂房顶部屋面通风器外侧进行了摄像。上述保全过程,杨洋拍得的照片与摄得的视频,全部录入光盘保存(见附件,即公证书所附的光盘一张),共制得光盘二张。公证员吴明军制作《保全行为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存于公证处。整个保全过程真实、合法、有效。兹证明申请人旗能公司具有实施本次保全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上述保全行为真实、合法;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所储存内容均为杨洋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光盘封口处吴明军、霍李的签名及公证处印章属实]。
前述《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铝业公司电解分厂屋面通风器防腐维修工程维修合同》、《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铝业公司电解分厂屋面通风器防腐维修工程补充协议》签订后,神华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开工,2015年12月9日竣工,历时257天,其间停工137天(旗能公司同意停止时间从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实际施工时间为120天。合同工期为137天(合同工期100天,根据2015年4月27日工程联系单计算出因工程量增加工期可顺延37天),不存在工期延误。经竣工结算(在该维修工程的工程量汇总表上,该维修工程的监理公司山西晋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设的旗能电铝监理部加盖了项目部印章,张毅芳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王李梅作为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在该维修工程的工程现场收方单、竣工图上,张毅芳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王李梅作为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就旗能公司铝业公司电解分厂屋面通风器防腐维修工程,旗能公司应付神华公司总价款3373310.95元。旗能公司扣除工程总价款的20%作为质保金后,已向神华公司支付了其中80%的工程价款共计2698648.76元。对旗能公司铝业公司电解分厂屋面通风器防腐维修工程,旗能公司委托了山西晋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理,产生了施工监理服务费85660.55元(实际支付山西晋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85660元)。同时,旗能公司向重庆市綦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支出了公证费6000元。
2016年2月23日,旗能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莱克公司赔偿其产生的维护更换修理费3373310.95元(旗能公司实际已向神华公司支付了其中的80%共计2698648.76元)、公证费6000元、律师代理费95515元(旗能公司为了本案诉讼,委托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支出了律师代理费95515元)、监理费85660.55元(旗能公司实际支付山西晋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85660元)。莱克公司则表示其并未否认供给旗能公司的货物有质量问题,神华公司维修的价格,莱克公司认为超过1倍以上,所以莱克公司申请鉴定;旗能公司向神华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旗能公司的起诉超过了实际支付的款项;对于监理合同及监理费用的转账票据,莱克公司都不知道,也不予认可;公证费和律师费,由法院裁判,律师费和公证费,应由法院根据双方之间的胜诉比率来确定分摊数额。审理中,旗能公司与莱克公司一致确认前述《公证书》中的旗能公司的电解一分厂和二号厂房即是旗能公司的预焙槽车间(也即旗能公司的电解一分厂和二分厂)。
2017年5月25日,重庆能投集团向一审法院出具《声明》1份(此份《声明》上加盖了重庆能投集团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成明的名章)。在该《声明》中,重庆能投集团表示:贵院受理旗能公司与莱克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现作如下声明:2011年5月19日,旗能公司与莱克公司签订了《重庆铝业环保搬迁大板锭项目屋面通风器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号:渝旗铝(采购)字2011第0048号。2011年5月23日,我公司与旗能公司、莱克公司签订了《重庆铝业环保搬迁大板锭项目设备采购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我公司将新签合同由我公司享有的权利全部授权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享有,直接向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要求和主张权利,无需我公司许可。”同时,我公司与莱克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实际由旗能公司与莱克公司履行。旗能公司与莱克公司在履行《设备采购合同》过程中,因屋面通风器质量缺陷导致维修争议,双方诉讼至贵院。我公司声明:我公司不作为上列案件的当事人参与诉讼,认可该案件的权利与义务均由旗能公司以原告的身份享有及以被告的身份承担。
一审审理中,对莱克公司所提出的第一份鉴定申请[莱克公司明确的鉴定范围为总修理价(维修总价),包括:一、需要维修的范围即面积、项目;二、维修的单价即每平方米维修价],一审法院综合旗能公司在与莱克公司的函件往来中多次告知了莱克公司,如莱克公司不对所供货物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旗能公司将有权安排其他专业防腐公司进行处理;而且,旗能公司在选择维修单位时也系通过比选方式慎重选择维修单位;此外,神华公司在为旗能公司进行维修之前,旗能公司申请公证机关介入,做了摄像、拍照过程证据保全的公证,并将视频、照片制作光盘附于公证书;在证据保全的公证机关(即重庆市綦江公证处)到旗能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以及旗能公司通过比选确定的修复单位(即神华公司)进场进行修复之前,旗能公司还曾专门委托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向莱克公司制发《律师函》,通知莱克公司派人前往旗能公司,现场确认綦江公证处对屋面通风器锈蚀及毁损状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及现场确认对屋面通风器设备进行维修更换施工,但莱克公司均不予配合等情况,认为在质量保证期间旗能公司向莱克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后,莱克公司未按要求予以修理的情况下,即使旗能公司选择维修单位的方式存在瑕疵,但也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且旗能公司也实际支出了维修费用的80%(旗能公司保留了维修费用的20%作为对神华公司维修工程的质保金),故对莱克公司的第一份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同时,对莱克公司所提出的第二份鉴定申请(莱克公司要求对旗能公司提交证据中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河南省福鑫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宏新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神华公司的投标文件中签字、盖章的时间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根据四家投标单位即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河南省福鑫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宏新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神华公司的回复内容,认为莱克公司的第二份鉴定申请对证明待证事实已无意义,故对莱克公司的第二份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也未予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2011年5月19日由旗能公司作为买方,莱克公司作为卖方,双方签订的《屋面通风器设备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买方根据项目需要,可将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向第三方转移。2011年5月23日由旗能公司作为原买方(作为甲方),由莱克公司作为原卖方(作为乙方),重庆能投集团作为丙方,三方签订的《<重庆铝业环保搬迁大板锭项目设备采购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中,当事人约定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之时旗能公司在原合同中享有的所有权利和承担的所有义务全部转移给重庆能投集团享有和承担,三方确认原旗能公司、莱克公司双方之间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对双方的约束除已在合同中约定的外依然有效,莱克公司、重庆能投集团双方同意新合同技术协议按旗能公司、莱克公司双方签订的原技术协议履行;莱克公司、旗能公司双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须严格按照原合同的内容重新签订《采购合同》;重庆能投集团将新签合同约定由重庆能投集团享有的权利(所有权除外)全部授权给旗能公司享有,旗能公司可直接向莱克公司提出履行要求和主张权利,旗能公司无须经过重庆能投集团许可,可直接按新合同向莱克公司履行;莱克公司同意重庆能投集团将新签合同约定由重庆能投集团承担的义务(付款义务除外)转由旗能公司承担。如重庆能投集团不能按新合同履行义务时,莱克公司有权要求旗能公司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对莱克公司造成的损失,旗能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2011年5月23日由重庆能投集团作为买方单位(需方),莱克公司作为卖方单位(卖方),双方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的内容,与前述2011年5月19日由旗能公司作为买方,莱克公司作为卖方,双方签订的《屋面通风器设备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买方单位不同外,其他内容均完全相同。在2017年5月25日重庆能投集团出具的《声明》中,重庆能投集团表示:“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与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设备采购合同》过程中,因屋面通风器质量缺陷导致维修争议,双方诉讼至贵院。我公司声明:我公司不作为上列案件的当事人参与诉讼,认可该案件的权利与义务均由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以原告的身份享有及以被告的身份承担。”综合前述合同内容及重庆能投集团的声明,可以确定作为本案诉讼的提起人旗能公司,其作为原告的主体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系适格的当事人。
2011年5月19日,由旗能公司作为买方,莱克公司作为卖方,双方签订的《屋面通风器设备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整套机组性能验收合格后一年,合同设备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卖方提交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1月内无息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总款的10%(金额:859372元),如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从质保金中扣除……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整套机组性能验收合格后一年……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双方均有权向买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等内容。2011年5月23日,由重庆能投集团作为买方单位(需方),莱克公司作为卖方单位(卖方),双方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中,也有与此完全相同的约定。旗能公司在质保期内发现莱克公司所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后,通过自行发函或委托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制发《律师函》的方式,多次告知莱克公司其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多次限期莱克公司进行处理;还告知莱克公司如不对所供货物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旗能公司将有权安排其他专业防腐公司进行处理。而莱克公司在与旗能公司的函件往来中,开始认可其所供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并认可进行修复;但在后来的函件往来中,莱克公司又否认其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表示早已超过质保期,故不应由莱克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拒不对其所供货物存在的质量问题予以修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旗能公司因修理莱克公司所供货物的质量问题,已支出证据保全公证费6000元、维护更换修理费2698648.76元、监理费85660元。同时因旗能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代理费95515元。现旗能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莱克公司赔偿因其不予处理其所供货物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旗能公司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应予支持,但旗能公司请求莱克公司赔偿的维护更换修理费
3373310.95元中尚未实际支出的部分,应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旗能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5515元,应根据双方之间的胜诉比率来确定分摊数额(经计算,旗能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5515元中,应由旗能公司自行负担18597.67元,由莱克公司负担76917.33元)。综上,莱克公司因其所供货物的质量问题,应负担旗能公司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867226.09元(即旗能公司已支出的公证费用6000元+旗能公司已实际支出的维修费用2698648.76元+旗能公司已实际支付的监理费用85660元+旗能公司已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5515元中应由莱克公司负担的76917.33元=2867226.09元)。对莱克公司提出的不认可监理费用、要求公证费由法院根据双方之间的胜诉比率来确定分摊数额等抗辩意见,因监理费用系旗能公司在通过神华公司进行修复质量问题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而且公证费用也系旗能公司为了对莱克公司所供货物的质量问题进行证据保全产生的合理费用,故对莱克公司的前述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此外,虽然当事人签订的《屋面通风器设备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如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从质保金中扣除”,但因莱克公司已另案起诉旗能公司,要求旗能公司支付货款的余款(其请求的金额中包含了旗能公司未支付给莱克公司的质保金),故本案中直接判决莱克公司支付其应赔偿给旗能公司的全部款项为宜,旗能公司保留的质保金在莱克公司另案起诉旗能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余款的案件中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莱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旗能公司经济损失2867226.09元(其中包括旗能公司已实际产生的公证费6000元、维护更换修理费2698648.76元、监理费85660元、律师代理费95515元中的76917.33元);二、驳回旗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284元,由旗能公司负担6870元,莱克公司负担28414元(旗能公司已预交35284元;其中由莱克公司负担的28414元,由莱克公司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旗能公司)。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莱克公司举示了下列证据:1.银行汇款凭证、发票,拟证明本案标的物的购买方是重庆能投集团,旗能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2.邮件截图、重庆铝业环保搬迁大板锭项目预焙槽车间屋面通风器技术规范书、旗能公司2011年4月招标文件,拟证明本案标的物在旗能公司招标的技术规范中有明确要求(6.3),即外围护板、挡雨板采用宝钢生产的0.5㎜厚热镀铝锌基板,涂膜厚度为22-25um,背面15um,质保期12个月。旗能公司委托修复的标准提高了数倍,超出了合理费用范围。主要体现:质保期五年,面漆采用氟碳面漆,面漆漆膜总厚度达到干膜厚度≥100um等。招标文件来源于一审莱克公司代理人的邮箱,技术要求是旗能公司发给莱克公司的。
旗能公司认为上述证据有缺陷,文件上没有旗能公司的公章与签字,不能证明是旗能公司提供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购销合同应以双方合意为准,而不是单位的技术标准。对于前述证据,本院结合其他案件事实综合评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莱克公司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旗能公司的答辩意见和二审审理情况,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旗能公司是否是适格诉讼主体;(二)莱克公司是否应当向旗能公司支付维修费2698648.76元及律师费95515元,维修费金额是否合理;(三)一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针对上诉争议焦点,现评析如下:
(一)旗能公司是否是适格诉讼主体。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根据旗能公司、莱克公司、重庆能投集团于2011年5月23日签订的《<重庆铝业环保搬迁大板锭项目设备采购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的约定,旗能公司将原与莱克公司签订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重庆能投集团。重庆能投集团与莱克公司重新签订《采购合同》,新签合同中约定由重庆能投集团享有的权利(所有权除外)全部授权给旗能公司享有。同日,重庆能投集团与莱克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在履行该份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旗能公司有权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在一审庭审过程中,重庆能投集团出具声明,该公司不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案件所涉权利义务由旗能公司享有及承担。因此,旗能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二)莱克公司是否应当向旗能公司支付维修费2698648.76元及律师费95515元,维修费金额是否合理。莱克公司向旗能公司供应了合同约定的设备,旗能公司对设备进行了验收。根据《设备买卖合同》的约定,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一年,旗能公司于2014年7月8日、2014年8月1日、2014年8月6日向莱克公司发函反映设备出现大面积锈蚀、漏水现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014年8月6日,莱克公司向旗能公司回函收到旗能公司2014年8月6日的函件,对旗能公司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将派员到现场解决。旗能公司在质保期内向莱克公司提出双方交易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随后,双方多次函件往来,就解决设备质量问题进行协商。2014年9月4日,莱克公司向旗能公司的回函称,对锈蚀的彩钢板莱克公司全部负责修复,请专业防腐公司针对氰氟酸进行刷漆防腐处理。但在多次协商后,莱克公司未就设备出现的问题进行维修。旗能公司通过邀请招投标的方式,向五家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并经过比选、评选,最终选择神华公司作为维修方,旗能公司与之签订维修合同,由神华公司对旗能公司铝业公司电解分厂屋面通风器进行防腐处理、更换损坏通风器彩板、以及新彩板的防腐处理和为此而产生的附带工作、屋面通风器的全面清洁、防腐。神华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后,旗能公司支付了合同价款的80%即2698648.76元,另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服务费85660元。根据《设备买卖合同》的约定,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因此,旗能公司支付的设备维修费及监理服务费应当由莱克公司承担。重庆能投集团与莱克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由第三方对设备进行维修时,以何种方式选择第三方。旗能公司通过邀请招投标的方式选定专业维修单位,此种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合同目的。旗能公司与神华公司签订的维修合同中约定的维修范围亦是针对彩钢板锈蚀进行更换、防腐处理,未超出旗能公司向莱克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范围。神华公司按照其与旗能公司约定的技术标准对设备进行维修,以达到旗能公司能够正常、安全使用莱克公司销售的设备的目的,旗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神华公司支付了维修费,莱克公司无明确证据证明旗能公司支付的维修费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因此,一审法院不予准许莱克公司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莱克公司应当承担旗能公司实际支付的维修费及监理服务费。
旗能公司因本案纠纷与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并向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服务费95515元,其中60165元在发票上注明是代理费,35350元的转款注明是诉讼费。35350元的转款虽然注明用途是诉讼费,但系转账给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且旗能公司从自己的账户另行向一审法院转账支付了案件受理费,故可以认定旗能公司向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转账的35350元也是支付的律师服务费。根据重庆能投集团与莱克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等。旗能公司要求莱克公司承担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且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胜诉率对律师费进行了分摊,判令莱克公司承担其中76917.33元。因此,莱克公司关于一审判决旗能公司支付律师费95515元缺乏有效证据证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一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莱克公司在一审已经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该公司的申请。莱克公司对此提起上诉,本院裁定驳回了莱克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莱克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14元,由上诉人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龙建强
审判员  陈秀良
审判员  王丽丹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