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5999号
原告: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住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李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住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逯文亮。
原告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莱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玉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