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23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与昆山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523号
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70104300K。
负责人:周亚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瑶瑶,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浪,该公司员工。
被告:昆山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鹿城花园会所**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7338130M。
法定代表人:孙良全。
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1321元,由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煦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雅勤
书 记 员  陈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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