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21民初7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太,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昆山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庄镇
秀海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昆山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侯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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