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昆山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3民初21634号
申请人:***,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申请人:昆山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庄镇秀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7338130M。
被申请人:昆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金融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EB9D9Q。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昆山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山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