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724民初4820号
原告:连云港上发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江化北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1P8EWJ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昆山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庄镇秀海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7338130M。
法定代表人:孙良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永通,该公司员工。
原告连云港上发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连云港上发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上发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